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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赞成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3-04-09 创业

司法部 税务总局 国家科委日前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创新性发展,促进大型企业电源新增和技术升级,附属就有关大型企业增值税结算计入新政策日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在2022年10月底1日至2022年12月底31日期间新购买的电源、金属制,准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并准许在结算实行100%加计计入。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资格的大型企业,均可限于该项新政策。大型企业选择限于该项新政策当年不足计入的,可结转至以后历年来按附属行有关明文规定监督。

上述所称电源、金属制是指除住宅、塔楼仅限于的固定资产;所称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的情况下和政府机构必要按照《国家科委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修定印发的请示》(国科把火〔2016〕32号)监督。

大型企业享受该项新政策的赋税征管细则按附属行征管明文规定监督。

二、附属行限于制造服务费结算加计计入数目75%的大型企业,在2022年10月底1日至2022年12月底31日期间,结算加计计入数目更高至100%。

大型企业在2022历年来大型企业增值税汇算清缴算出享受制造服务费加计计入优惠新政策时,四季度制造服务费可由大型企业直接选择按实际遭遇仅算出,或者按月均实际遭遇的制造服务费之比2022年10月底1日后的兼营月底份仅占其2022历年来实际兼营月底份仅的数目算出。

大型企业享受制造服务费结算加计计入新政策的涉及新政策口径和政府机构,按照《司法部 民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完善研究成果开发服务费结算加计计入新政策的请示》(城乡〔2015〕119号)、《司法部 税务总局 国家科委关于大型企业委托境外研究成果开发服务费结算加计计入有关新政策问题的请示》(城乡〔2018〕64号)等文件涉及明文规定监督。

亦同日前。

司法部 税务总局 国家科委

2022年9月底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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